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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10+3”能源合作应聚焦三大领域

来源: 中国石油报    责编: 旋     发布时间:2018-02-13 09:38

近年来,东亚经济发展势头良好,能源需求量普遍提升,能源基础设施需求旺盛,为东盟与中日韩(“10+3”)能源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。未来一段时间,在“一带一路”建设的推动下,“10+3”能源合作迎来良好机遇,前景可期。

经过20年发展,“10+3”合作机制已成为亚洲地区架构最完善、成果最显著的合作机制之一,能源合作是“10+3”合作的重要领域。近年来,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问题频频困扰东亚各国,减少温室气体排放、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成为共识,各国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亟待转型,开发和使用新能源、加强合作与交流成为东亚各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必由之路。“10+3”能源合作迎来良好机遇,未来在新能源、互联互通和东亚能源共同市场三大领域合作潜力巨大。

大力开展新能源合作,共促区域可持续发展。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,也是未来“10+3”国家能源转型的共同着眼点。中国当前能源消费中煤炭比例过高,能源结构亟待调整,需要大力发展新能源。中国新能源资源丰富,且在核电、水电和太阳能等领域积累了一定经验,技术水平先进,设施建设能力强,根据中国能源发展战略目标,2020年、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%、20%。日韩两国能源资源极度匮乏,煤炭和油气资源长期依赖进口,一次能源消费中化石能源占主导地位,因此,两国多年来一直重视新能源领域的研发投入,技术水平先进,开发经验丰富。日本核电开发在福岛核电站泄漏事故之后一度停止,但为了解决电力供应问题,于2015年重启核电,同时加大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力度,提出到2030年核电站发电量占到整体的20%至22%,水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到22%至24%;韩国文在寅总统上任后,宣布将逐步摒弃以核能为中心的能源政策,推进“去核去煤”能源转型,大幅增加太阳能、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装机容量,争取到2030年将再生能源发电比例提高到20%。东盟国家水能、地热能、太阳能、风能等资源分布广泛,开发潜力巨大,根据《东盟能源合作行动计划2016-2025》,到2025年东盟一次能源结构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达到23%,但东盟国家目前在开发能力和设备等方面存在短板,无法充分利用其资源优势,急需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。“10+3”国家有着共同的能源转型需求,在新能源领域目标一致,在新能源技术、设备制造、设施建设和政策规划等方面互补性强,有必要加强合作,分享新能源开发的装备技术及能源政策规划的经验,推动各国新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,共同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。

推动互联互通项目建设,实现区域能源资源共享。东盟成员国内部能源储量分布差异较大,化石能源资源以煤炭、天然气和原油为主,主要分布在印尼、马来西亚和越南等国;可再生能源中,水能资源主要分布在湄公河流域各国,生物质能、风能、太阳能等资源在区域内分布广泛。为了实现区域内能源资源共享,东盟国家提出“东盟电网”倡议,通过双边、次区域、东盟整体三个方面,逐步形成区域互联互通。2015年至2016年新增电力互通容量170多万千瓦,《东盟能源合作行动计划2016-2025》中确定的16个东盟电网互联项目中有8个跨境电力传输项目建成。目前,东盟互联互通虽然项目进展颇丰,但互联互通程度仍然较低,远不能满足跨境能源交易需求。东盟电网目前仍处于双边互联建设阶段,且并未形成国家间电网的联网同步运行,为“10+3”国家深入推进互联互通合作创造了条件。中国与东盟国家有直接的电力交换,已与越南、缅甸、老挝等国家实现了电网互联互通,中国“一带一路”倡议与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目标契合、协同发展潜力大,未来可继续参与区域互联互通建设,积极推动区域能源共享。中日韩三国电网技术先进、资金实力雄厚,还可通过技术交流和电力投资等形式参与东盟电网互联互通,实现区域能源最优化利用。

建立东亚能源合作机制,寻求买方市场共同利益。中日韩三国的油气资源对外依存度高,在价格谈判中长期面临“亚洲溢价”问题。尽管东亚地区是重要的能源消费中心,却未能获得与能源消费体量相匹配的定价话语权。随着东盟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,印尼等能源出口国将向能源消费国转变,东亚能源消费市场将进一步扩大,建立东亚能源合作机制,推进东亚能源共同市场建设,有利于区域内各能源消费国寻求买方市场共同利益,完善市场定价机制,解决价格不公平问题,保障东亚各国能源安全。

“10+3”国家在资源禀赋、能源技术、能源需求结构等方面高度互补,在能源领域的深度合作潜力巨大。能源合作作为“10+3”合作的重点领域,有利于提升各国的政治互信、夯实合作的民意基础、巩固地区的安全形势,从而对其他领域合作起到推动作用。“10+3”能源合作与“一带一路”倡议的产能合作和“五通”存在一定程度的协调和呼应,“10+3”合作将有利于推进“一带一路”倡议,而“一带一路”也可以给“10+3”合作带来新的机遇,注入新的活力。

为了促进“10+3”国家在能源领域更好地开展合作,实现区域能源安全,一方面,各国政府应深化友好关系,加强不同层级的交流和沟通,及时就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;另一方面,能源企业在海外经营过程中应关注企业责任,带动当地经济发展,同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,树立风险意识,加强风险评估,及时化解风险。

(作者为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世界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人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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